乡村产业振兴的重点工作之一是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同时,新型经营主体的发展壮大离不开金融的鼎力支持。当前的实际情况是,尽管近年来推动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政策接连出台,金融机构也在创新一些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金融产品,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金融需求还得不到较为充分地满足。
近日,在武汉召开的“中国农村发展高层论坛——金融助力农业农村现代化与农业强国建设分论坛”上,四川农业大学经济学院教授蒋远胜分享其研究成果时指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金融服务仍然没有取得突破,其贷款服务‘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之名,行农户贷款之实’,农户贷款额度上限较低,很难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贷款需求,缺乏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支持政策的顶层设计。”事实上,上述这些问题只是目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难的部分体现。就在近期召开的第十七届农村金融发展论坛开幕式上,农业农村部政策与改革司副司长王宾讲述了一则他在调研中了解到的实例——一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负责人为了能够获得更多的银行贷款,要去县城里买一处商品房,有了商品房就可以作为抵押品去申请贷款,其在农村生产经营所涉及的土地、设施等,都不被算作可抵押的资产。这其实并非个别现象。
数据显示,2020年,通过农业农村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息直报系统提交过贷款申请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申请获批率仅为32.6%,在获得贷款者中有14.3%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贷款不能满足需求。事实上,目前在农业农村领域的信贷呈现出“两端满足率高于中间”的状态,也就是农户和中大型龙头企业的信贷需求满足程度相较介于“中间”层面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要相对充分,一个年收入四五千万元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能够从银行机构获得的贷款数额也就一两百万元,多的一般也不会超过四百万元,这种情况较为普遍。尽管政府、监管部门、金融机构采取了多种措施,通过政府设立产业引导基金及风险补偿资金池、强化农业担保及保险等手段,让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获得贷款的概率增加、额度增大,但现实情况仍然很难充分满足相关主体的融资需求。因此,如果要进一步改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情况,就需要创新并优化相关手段和措施,多维度突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瓶颈。
政府层面,需要借助自身信息归集优势,将所在地区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分门别类地进行信息收集,建立本地区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信息数据平台,为金融机构授信提供更精准、有效的数据及评分。成都双流区今年年初发布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信息平台就是这方面一个较好的实践。该平台由政府出资,当地人民银行参与协调、统筹、规划,邀请了专业机构进行指标体系设计和模型开发工作,在政府部门配合下,专业公司进行数据调研、搜集并做好数据库的开发,当地商业银行提供不同偏好的信贷准入条件,在平台建设好试运行阶段有针对性地开发信贷产品,为当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授信,其效果显著,越来越多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获得了贷款或增信。双流区的尝试是在“十三五”成都农村金融改革所构建基础之上的提升和优化,该平台未来应还有进一步迭代的空间,成为政府的一个公共服务产品。
数字化技术在农业农村领域存在双向赋能的特质,一方面,数字技术越来越多地应用于智慧农业领域,让农业大数据为金融服务提供更有益场景;另一方面,金融供给方也在尝试运用更多数字技术获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经营数据,以便创新更多有效产品。做好上述工作,仍然需要政府部门有所作为,针对构建乡村数字化基础设施以及智慧农业的经营主体,政府应该给予一定的奖补。内蒙古通辽市的部分地区,政府搭建了针对肉牛养殖的大数据平台,通过智能耳标等技术的运用,实时掌握肉牛活体的情况,为金融机构开展活体抵押贷款业务提供支撑,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再如,一些金融机构借助卫星遥感技术,为种植业主体提供无抵押、无担保的信用贷款,同样也取得了一定的突破。当然,真正让数字技术为金融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双向赋能,尚需要较长的时间,但大的方向是没有问题的。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身的能力建设也很重要,这里所说的能力是多方面的,既包括经营主体规范化管理、农业生产专业技术、数字化及市场营销等能力,还包括财务及投融资能力。金融供给主体与需求主体之间的错位,归根结底不仅是信息不对称,还有更重要的是不能完全理解对方的立场、角度和评判标准。换言之,应该让越来越多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逐步具备与投资人、金融机构打交道的能力。目前,针对农业领域的早期天使投资和风险投资处于较为初级的阶段,除少数已经上市的大型农业企业和正在走向资本市场的农业龙头企业之外,大量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财务管理能力、投融资经验和能力亟待加强。政府可根据产业规划和布局,将一些有发展潜力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作为重点培育对象,设立产业引导基金,引入适合的社会资本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行对接,为这些主体创造更多直接融资机会,从而也可撬动更多银行的信贷资金。
责任编辑:刘孟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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